第四条规定:锅炉操作人员是指锅炉使用单位从事在用锅炉运行操作的人员。锅炉操作人员分为级,其工作范围如下:
(一)I级,额定工作压力小于或者等于0.4MPa且额定蒸发量小于或者等于0.5t/h的蒸汽锅炉,以及额定功率小于或者等于0.7MW的热水锅炉、
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II级,额定工作压力小于3.8MPa的蒸汽锅炉,以及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级,额定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3.8MPa的蒸汽锅炉。
注1:III级锅炉操作人员可以从事II、I级锅炉操作人员的工作,II级锅炉操作人员可以从事I级锅炉操作人员的工作。
三、申请三级锅炉司炉(G3)作业人员证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年龄在18周岁以上;男60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2、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3、有与申请特种设备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具体条件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四、培训对象:培训对象:三级锅炉司炉操作人员和维护保养人员,各单位参训人数不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