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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稽查时,能查询企业的账户吗?
根据的规定: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的,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凭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查询案件涉嫌人员储蓄存款的,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凭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
检查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具体咨询税务机关。
2、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能超过多长时间?
根据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企业的资产损失,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吗?
根据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具体咨询税务机关。
4、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哪些变化?
根据的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5、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户发生哪些情形,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事项?
根据规定:定期定额户发生下列情形,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事宜:一、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比对后,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得额所应缴纳的税款;二、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