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
2009年11月,蔡某入职某物业公司,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为自2013年11月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4年4月,蔡某任保安副领班,月基本工资调整为2700元,另有加班工资、津贴等。
2015年2月,蔡某工作作息时间调整为 “做二休一”,工作时间为晚8:30至次日早上7:30。
2016年9月23日,物业公司单方解除了与蔡某的劳动合同,解除理由为蔡某于2016年9月19日夜班期间,长时间在监控室玩手机游戏,未尽到监控责任,严重违反了公司《员工工作纪律》中的规定。
蔡某认为物业公司属于违法解除,遂申请仲裁,要求物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庭 审 过 程
蔡某:
不否认其在2016年9月19日夜班期间玩游戏,但蔡某称玩游戏是为了保持清醒、不打瞌睡。
结 果
蔡某的上述行为不构成严重违纪,物业公司的解除行为属于违法解除,仲裁委裁决物业公司支付蔡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解 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如何把握“严重”二字呢?
一般情况下,企业可以通过规章制度来确定,但不能跳出合理的范畴,比如有的企业规定员工连续旷工三日属于严重违纪,这属于合理范畴;有的企业规定上班时间打盹就构成严重违纪,未免过于严苛,就一般的合理判断,这种违纪本身未能达到“严重”的程度,如果用人单位制定如此规章制度,并依此解除劳动合同,将面临败诉的风险。
我司简介:
骏伯人力集团专注于人力资源外包领域,具有人才租赁(劳务派遣)、业务外包、仓储外包、人事外包、员工福利计划及高端猎头等核心产品,致力于成为中国网点最齐全、服务高效、队伍最专业的人力资源外包供应商。截止到目前,骏伯公司已为数千家大中型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其中包括位列世界500强的知名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