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案例:员工主动辞职没有补偿金
案例回放:
大明辞职后公司不给补偿金
2002年3月,大明应聘到某网络公司担任市场开发部主管,月薪8000元,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当时公司的效益很好,可从2003年2月开始,公司效益大幅度滑坡,直到今年2月公司准备实施裁员计划。
今年3月,大明得知自己已被列入公司的裁员名单。当时他就想:“与其公司把我裁减掉,还不如自己主动提出辞职,这样面子上好看些,对于今后求职也更为有利。”于是就填写了《辞职申请表》,并要求公司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可公司批准了大明的辞职报告后,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对此,大明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
阿斌分析:
主动辞职没有经济补偿
从上述情况来看,大明当初辞职时,并不知道一份辞职报告会使他丧失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权利。
《劳动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而裁减人员的,或者经双方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其标准为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标准工资。但是,如果是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原国家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0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此外,主动辞职者还将无法申领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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