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事认&证的作用:
(一)、通过领事认&证证明出口商所提交的单据文件上的印章及签字真实。
(二)、通过领事认&证,可以使被认&证的单据文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发生法律效力,并被进口国有关机构(如贸易主管部门、、银行等)所承认和接受。
(三)、通过领事认&证可以使进口国的驻华使馆对我国与其贸易进行统计和审查,特别是就进口国实行特殊贸易政策的货物实施审查并加以控制(如禁止或进口、反倾销等)。而且通过领事认&证可以防止商人的诈、弄虚作假和逃税行为。
(四)、由于领事认&证费用较高,因而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一种非关税性贸易壁垒,也可以达到变相进口的目的。同时,通过领事认&证收取认&证费用,也可以增加使领馆的收入。
代理领事认&证的单证范围:
(一)、用于通关结汇的各类单证。如:产地证、商业inv、箱单、提单、保单等;
(二)、用于国际商事活动的各类文件。如:合同、价格单、协议、营业执照、声明、报关单等。
(三)、其他涉外商事活动中需要认&证的文件。
是否可以只办 理或地方外办的领事认&证,而不办 理外国驻华使领馆的领事认&证
绝大多数国家的主管机构,如内政、民政、劳动或司法等部门,只接受经自己国家的外交或领事机构认&证的外国文书。如涉外文书只办 理或其授权的地方外办的领事认&证,而不办 理文书使用国驻华使领馆的领事认&证,会导致被文书使用国拒绝接受。因此,通常情况下,送国外使用的涉外文书需办 理双认&证。只有在当事人明确了解文书使用国只要求对涉外文书办 理单认&证的情况下,才可只办 理或其授权的地方外办的领事认&证,不办 理外国驻华使领馆的领事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