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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律师:征地批文有效期是多少时间?

  • 发布时间:2018-11-28 09:3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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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地批文在征地拆迁中起着绝对性的作用,也是拆迁中的核心文件。虽然当下的征地拆迁经常是在没有征地批文的情况下就进行征收,但也有的是获得了批准但在两年内并没有用地。那么对于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呢?

      此前,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明确提出,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两年内未用地或者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对于企业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要依法依规收缴土地闲置费或者收回。

      在《通知》中还要求到,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分解下达新增建设用地计划,逐年减少“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多和处置不力”地区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同时制定对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的相应任务和奖惩制度:对于两项均完成的省份,国家安排下一年度计划时,再奖励10%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于任一任务未完成的,核减20%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征地批文时效的法律法规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的相关规定,“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专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批报工作的意见》:“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同时在土地管理法中也有相关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征地审批文件能否延期?

      在《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以及《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中并没有明确审批文件有效时间是否能够申请延期,从保护耕地的角度来考量的话,在获得审批文件后两年内没有实施征地或是用地的,批文效力不能申请延期,且批准文件一律失效。

      一直以来,某些地区为了发展当地的经济情况,大量的存储土地,但是却因各种原因并没有开发利用,从而造成很多耕地被荒废。因此,如果想要再次征地的话,应该向有权机关重新报批,不过再申请建设用地时就存在限制。凯诺律师认为,如果允许批准文件可以延期的话,那么就会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使土地处于闲置、荒废的状态。因此在征地批准文件到期后,应当恢复土地的原用途。

      前不久有当事人咨询说,拆迁方拿着五六年前的征地批文进行征收,这个还有效吗?遇到这种情况,凯诺律师提醒大家,被拆迁人可以拒绝征收。

      近年来,我国闲置土地的问题非常的严格重,很多老百姓的地在被低价征收以后,并没有完全的征用或是根本就没用,都处在一个荒废的状态下,耕地本身就是老百姓的主要生活来源,没有地的老百姓相看着自己的地被荒凉着,却不让耕种,相信他们肯定非常的心痛。对此,如果在您的身边有这种情况,老百姓可根据上面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举报,然后申请复耕,重新获得耕种土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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