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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发布的《操作指引》对于证券公司设立管理的投资者人数不受200人限制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简称大集合产品)适用,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形式设立的大集合产品参照指引进行规范。新政策明确,证券公司应当严格遵照公募基金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监会的规定管理运作大集合产品。其中,自本指引公布之日起,大集合产品新开展的投资应当遵守公募基金法定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加强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并按照公募基金的有关规定计提风险准备金。
此政策包括以下:
1、自本指引公布之日起,大集合产品新开展的投资应当遵守公募基金法定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加强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并按照公募基金的有关规定计提风险准备金。
2、存量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在2020年12月31日前对标公募基金进行管理。
3、本指引公布后,连续60个工作日投资者不足200人或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存量大集合产品,应当在过渡期内逐步转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并依法履行备案等程序,或者通过与其他产品合并、终止产品合同等方式予以规范。
4、大集合产品在未完成前述规范前,应当控制产品规模,非现金管理类大集合产品原则上不得新增净申购额,现金管理类大集合产品不得新增客户。
5、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等资金池业务特征的大集合产品;设立份额分级的大集合产品要按照资管新规规范。
6、大集合产品不得在未完成整改规范前,公开或变相公开募集产品份额;通过分期发行独立核算子份额等方式变相发起设立新的大集合产品;违规为大集合产品聘请投资顾问;未经注册擅自对合同条款进行实质性调整或变更。
7、在规范过程中,证券公司要制定措施合理、进度明确、稳妥有序的大集合产品规范方案,制定全面风险评估及应对预案,做压力测试。
8、未取得公募基金管理资格的证券公司要按照流程完成大集合产品的规范验收及产品合同变更申请。
9、具有公募基金管理资格的证券公司,取得确认函后,将相关大集合产品向证监会申请变更注册为风险收益特征相匹配的公募基金。经证监会注册后,按照公募基金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存续运作。
10、证监会对完成规范工作且成效显著的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涉及申请公募基金管理资格或设立、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等行政许可事项,在审核进度方面予以优先支持。规范后的大集合产品3年合同期届满仍未转为公募基金的,将适时采取规模管控等措施。
基金公司设立具体条件包括:
1、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2、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