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的续展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续展申请手续:在宽展期内申请续展的,需增加延迟续展费用500元。
1、《商标代理委托书》二份(申请人盖章),2、《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三份(申请人盖章),3、《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二份。
四、注册/申请商标的转让
转让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依法将自己的注册商标所有权转移给他人所有的一种法律行为。必须向国家商标局办理转让申请手续,经核准后方可发生法律效力。转让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1、《商标代理委托书》二份(受让人盖章)
2、《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三份(转让人、受让人必须同时盖章)
3、《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二份
4、双方签约的转让协议二份
5、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申请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五、补证:
《商标注册证》遗失或者破损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补发。补证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1、《商标代理委托书》二份(申请人盖章)
2、《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书》三份(申请人盖章)
3、提供《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二份
4、原商标图样六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