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是什么
人类文明发展到必定历史阶段,出现了复杂而高级的智力效果,而这种智力效果的沟通性、财产属性,成功地使国际各国注意到要对各种常识产品的创造者、创作者或经营者的正当权益加以必要的法律保护,从而发生了“知识产权”这一概念。
知识产权作为法律概念使用,常被认为是来自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将全部来自常识活动领域的权力概括为“知识产权”一词。
联合国的国际知识产权安排(即WIPO)在它1967年成立时的《建立国际知识产权安排条约》第2条中规则,知识产权应包含下列权力:(1)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2)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制品和广播节目;(3)在人类全部活动领域内的发现;(4)科学发现;(5)工业品外观规划;(6)商标、效劳符号、商号名称和符号;(7)禁止不正当竞争;(8)在工业、科学、文明或艺术领域内其他全部来自常识活动的权力。该安排条约规则:“对本条约不允许保存。”因此,凡参与该安排的国家,包含中国在内,已对前述的界说内容自动接受。第(8)项是一个兜底的条款,这种界说实际上是将全部的创作活动发生的权力都归入知识产权的保护领域,是一种最为广义的知识产权界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第一百二十三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力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力:
(一)作品;
(二)创造、实用新型、外观规划;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规划;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则的其他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