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和普通香港公司的区别
虽然OFC的法律主体是公司,但其主要成立目的则是作为一个投资基金。因此,OFC和一般的香港公司的差异在于,二者的用途不同,前者是用作基金投资;后者则是用作进行一般的商业及贸易用途。
由于OFC受《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规管而注册成立,普通的香港公司则受《公司条例》(第622章)规管而注册成立。相应地,证监会负责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注册及监管事宜;公司注册处则负责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成立为法团和法定企业文件存档事宜。
具体到OFC法团文件的存档,OFC无需:
向公司注册处申报股本资料;委任公司秘书;向公司注册处申报押记资料;及向公司注册处交付周年申报表。
注册香港开放式基金型公司(OFC)所需资料:
1. 公司名称:必须以“Open-ended Fund Company” 或 “OFC” 作为公司英文名称的结尾,及以“开放式基金型公司"作为公司中文名称的结尾。
2. 股东、董事身份证信息:一间开放式基金型公司须有最少2名董事,无国际限制,提供董事身份证件即可。
3. 成立时间:开放式基金会注册需通过注册处及证监会通过才可注册成立,时间约20个工作日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