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维修工”,列《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第60项“汽车摩托车修理技术服务人员”系列,交通运输行业技能鉴定机构、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管理颁证,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汽车修理工是使用工、夹、量具,仪器仪表及检修设备进行汽车的维护、修理和调试的人员。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相对应的还有《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第47项“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由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管理颁证,设“机动车检测维修士”、“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两个等级。同类职业资格有“汽车装调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第21项“汽车整车制造人员”系列, 由机械行业技能鉴定机构操作管理和颁证。
“汽车维修工”职业资格申报条件: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3)本职业学徒期满。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4)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4)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