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拟送国外使用的文书办 理领事认&证是否有时效规定?
答:部分种类的公证&书所涉及的事实具有可变性,如婚姻状况公证、未受刑事处分公证、健在公证、存款证明等,此类公证&书有效期一般为6个月。如公证&书本身已过时效,领事认&证自然也就没有意义了。另外,一些国家驻华使领馆在受理领事认&证时对部分种类文书的时效性还有特殊规定,当事人应根据需要及时对文书办 理领事认&证,办 理后要尽快使用。
A省(区、市)公证处或其他机构出具的涉外公证&书或其他文书,是否可以到B省(区、市)外办申办领事认&证?
答:不可以。由于外交部委托可办 理领事认&证的省级外办只掌握本省、区、市内涉外公证处或其他出证机构的签字或印章备案,对其它省份出具的文书不便核实真伪,不能为其办 理认&证。因此,当事人应到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有关事实发生地的涉外公证处或其他机构申办公证&书或其他文书,并到该公证处或其他机构所属省级外办申请领事认&证。
下列使馆要求提供复印件:
阿尔巴尼亚、阿尔及利亚、阿富汗、阿联酋(1份)、埃及、埃塞俄比亚、安哥拉、巴基斯坦(2份)、玻利维亚、古巴、刚果(2份)、哈萨克斯坦、、黎巴嫩、利比亚(2份)、卢旺达、缅甸、也门、越南、伊朗、约旦、印度尼西亚、印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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