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参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
1.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2.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二,参保人员需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
1. 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
2. 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
3. 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三,参保人员申请办理制度衔接手续时
1. 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
2. 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
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候(按月计算)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四,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对于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予以退还;
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余额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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