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沙出口企业首次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提交相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备案。 已备案内容如有变化,企业应及时到原备案机关办理备案变更。如变更退税方法,应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方可重新办理备案。
南沙自贸区办理出口退税资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填表说明中无特别要求的,办理资料均按一式一份提供;已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2.在电子税务局、、自助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的,均提供电子版材料;除以下情况外,纳税人办理税(费)业务后,均需依照相关规定及时向税务机关报送纸质版材料。
(1)纳税人使用数字证书在电子办税渠道办理税(费)事项的。
(2)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使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实名认证无纸化办理事项清单2.0版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2018年第9号)所列事项的。
南沙出口退税需要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4、委托代理出口协议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6、程租、期租和湿租合同或协议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8、《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9、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企业决议、章程
10、相关部门批准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的批件
退税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一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一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事中事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