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商标的所有权通常取决于商标在美国的使用。一般来讲,即使先使用者从未在美国注册其商标或后使用者先注册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先实际使用某一商标者有优于在后使用商标者的权利。
新修订的《欧盟商标条例》(欧洲议会及欧洲理事会第(EU号条例),于2016年3月23日起生效,该法规对原来的欧共体商标法进行了大量修改。只需向欧盟知识产权局提交一次申请,即可同时保护28个成员国。
申请人到国外申请注册商标主要有两种途径:一种是逐一国家注册,即分别向各国商标主管机关申请注册;一种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即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或《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的规定,在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所进行的商标注册。
香港特区的商标注册制度属于独立体制,即使商标已在中国商标局或世界其他地方注册了,亦不会自动在香港受到保护。若要在香港特区得到保护,必须注册香港商标。在香港,声音、气味也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