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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被拆迁人,征地拆迁行为是否合法,要看有没有这些

  • 发布时间:2019-01-08 11: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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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实施征地拆迁之前,征地审批手续是必须要走的一项程序。但实践过程中,拆迁方为了追求拆迁效率,为了达到拆迁的目的,经常是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或是手续还没下来的情况下就实施征迁活动,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对用地审批,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根据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倾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倾的由国务院批准。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征地拆迁是否合法必须要看有没有以下四个文件:

      (1)征地告知书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同时,在被拆迁人要求听证时,相关部门应当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听证。

      在此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在告知之后,凡是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所以被征收人要格外的注意。

      (2)一书四方案   "一书四方案" 是合法征地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是指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材料编写,并逐级上报至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该文件主动公开的前提是人民政府已作出征地批复,"一书四方案"已属于确定的实施阶段。

      (3)国务院或省级政府的批文 征地批文是征地过程中最为核心的文件,它表现为承上启下的作用。在征地实践中,因征地公告是由县级人民政府盖章发布的,导致很多被征收人误以为征地是由县政府说了算。

      对此凯诺律师要提醒被征收人,征地必须要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文,否则就是违法征收,在违法征收时,被征收人是有权拒绝的。

      其次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时都要使用国有土地。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改变土地性质,把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起决定性作用的文件就是"征地批文",实践中一般是有权政府以"建设用地批复"的形式作出。

      (4)征地公告 征收公告是在征收土地批准后要依法发布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凯诺律师提醒被征收人,如果对征地补偿有异议,要及时的在法定期限内通过复议或是诉讼的方式来维权,一旦过了法定的维权期限,就很有可能面临无法维权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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