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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拆除通知》到底是什么性质呢?

  • 发布时间:2019-01-09 10:3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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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凯诺律师介绍,《责令限期拆除通知》对大部分被征收人而言并不陌生,该通知常常出现在一些并不配合征收部门进行拆迁的案件当中,久而久之便成为了征收部门尽快完成搬迁任务的手段之一。今天,凯诺律师便向您讲一讲有关《责令限期拆除通知》的相关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因此,《责令限期拆除通知》通常是针对未经合法手续而进行建设的建筑,也就是通常我们所称的“违章建筑”,但并非所有未经过规划批准的房屋都应当予以拆除,一些建筑由于历史遗留问题也存在没有相关手续的情况,但其并不属于违章建筑。

      那么凯诺律师表示,在实践中通常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系行政处罚,而另一种观点认为他是行政强制措施。虽然两种行政行为都是针对不合法的行为而做出的相应规定,但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仍有一定的不同:一是目的不同:行政处罚侧重于给予违法者制裁;而行政强制措施则主要侧重于制止和预防,即在行政管理中制定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二是阶段性不同:行政处罚是针对违法行为查处所作出的处理决定,常发生在行政行为终了之时;行政强制措施是对人身自由、财物等实施的暂时性限制、控制措施,常发生在行政行为前端;三是表现形式不同:行政处罚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有限制公民自由、查封、扣押、冻结等。而我们更倾向于《责令限期拆除通知》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他的目的更在于制止存在的违法行为,而并非达到制裁的目的。而且,根据2000年国务院法制办在对四川省法制办《关于“责令限期拆除”是否是行政处罚行为的请示》作出的答复中也提到:“责令限期拆除”,不应当理解为行政处罚行为。

      那么,如果在收到有关部门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后,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凯诺律师提醒您,通常相关部门作出该通知后,根据《行政诉讼法》及《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行政相对人有60日的复议期限和6个月的诉讼期限,因此,在收到该通知后要及时提起法律程序,避免错过维权期限,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责令限期拆除是我国法律针对违反法律规定私自搭建房屋而做出的规定,因此,他不应该成为征收部门逼迁的手段,侵害百姓合法权益的刽子手!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在遇到相关问题时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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