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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办理CMA认证CNAS认证需要多长时间

  • 发布时间:2021-05-24 20:47:59
    报价:面议
    地址:江苏,南京,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南路89号
    公司:南京邦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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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025-58850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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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MA /CNAS实验室认证,全国代办、不成功、全额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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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合格评定机构应以认可证书上标注的机构名称或CNAS同意的名称使用CNAS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

    1.1.5合格评定机构使用CNAS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时不应产生误导,使相关方误认为CNAS对合格评定机构出具的报告或证书结果负责,或对此结果的意见或解释负责。

    1.1.6当认可要求发生变化,合格评定机构未按时完成转换的,不得继续使用认可标识,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声明认可状态仍然有效。

    1.1.7合格评定机构应按照CNAS秘书处颁布的式样正确使用CNAS认可标识,保证CNAS认可标识的完整性;CNAS认可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且应清晰可辨;CNAS秘书处向合格评定机构提供CNAS认可标识式样,供其使用。

    1.1.9合格评定机构可在报告或证书、文件、办公用品、宣传品和网页等上使用CNAS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CNAS使用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可采用印刷、图文和印章(印章仅限实验室、检验机构认可标识)等方式。

    1.1.10被暂停认可资格的合格评定机构应在被暂停范围内立即停止任何关于获得CNAS认可的宣传,并应立即停止在报告或证书、文件、办公用品、宣传品和网页等上使用CNAS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

    1.1.11被撤销、注销认可资格或缩小认可范围的合格评定机构应在CNAS作出撤销、注销或缩小认可范围决定之日起,立即停止任何关于获CNAS认可的宣传,收回、销毁和删除一切带有CNAS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的证书、报告、文件、办公用品、宣传品和网页等。

    1.1.12认可资格到期后,合格评定机构如未获得新的认可资格,不得继续使用CNAS认可标识,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声明认可状态仍然有效。

    1.1.13合格评定机构在认可范围内未使用CNAS认可标识或未声明认可状态的,应按照CNAS的规定从事合格评定活动。

    1.1.14当合格评定机构因使用CNAS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引起法律诉讼时,应及时通告CNAS,CNAS有权根据诉讼需要亲自申请或要求其申请CNAS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如果采取和解、撤诉等法律行动,应经CNAS书面准许。

    1.2.3如果实验室或检验机构签发的报告或证书结果全部不在认可范围内或全部由分包方完成,则不得在其报告或证书上使用CNAS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

    1.2.4实验室或检验机构签发的带CNAS认可标识或认可状态声明的报告或证书中包含部分非认可项目时,应清晰标明此项目不在认可范围内。

    1.2.5实验室或检验机构签发的带CNAS认可标识或认可状态声明的报告或证书中包含部分分包项目时,应清晰标明分包项目。实验室或检验机构从分包方的报告或证书中摘录信息应得到分包方的同意;如果分包方未获CNAS认可,应标明项目不在认可范围内。

    1.2.6如果实验室或检验机构签发的报告或证书中包含CNAS与其他认可机构签署多边或双边互认协议的信息,相关内容应经CNAS书面准许。实验室或检验机构不应在签发的报告或证书上使用其他签署多边承认协议认可机构的认可标识,除非其获得其他签署多边承认协议认可机构认可或CNAS与其他认可机构间有特定双边协议规定。

    1.2.7 对于多地点的实验室或检验机构,CNAS认可标识使用或认可状态声明不应使相关方误认为未获认可地点的相关能力在认可范围内。

    1.2.8实验室或检验机构在非认可范围内的所有活动(包括分包活动)中,不得在相关的来往函件中含有CNAS认可标识或认可状态声明的描述,出具的报告或证书及其他相关材料也不能提及、暗示或使相关方误认为获CNAS认可。

    1.2.9如果实验室或检验机构同时也通过管理体系认证,报告或证书上只允许使用CNAS认可标识,而不得使用认证标志。

    1.2.10实验室或检验机构不得将CNAS认可标识或认可状态声明用于样品或产品(或独立的产品部件)上,使相关方误认为产品已获认证。

    1.2.11实验室签发的带CNAS认可标识或认可状态声明的报告或证书中若含对结果解释的内容,应作必要的文字说明,以避免客户产生歧义或误解。

    1.2.12实验室签发的带CNAS认可标识或认可状态声明的报告或证书中包含意见或解释时,意见或解释应获得CNAS认可,且意见或解释所依据的检测、校准能力等也应获得CNAS认可。如果意见或解释不在CNAS认可范围之内,应在报告或证书上予以注明。实验室可将不在认可范围内的意见或解释另行签发不带CNAS认可标识或认可状态声明的报告或证书。

    1.2.13根据检测或校准结果,与规范或客户的规定限量做出的符合性判断,不属于本规则所规定的“意见和解释”。实验室签发的报告或证书中仅包含判定标准(无具体的检测或校准方法)时,不得在报告或证书上使用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

    1.2.14同时获得检测和校准认可资格的实验室,应分别签发检测和校准的报告或证书,检测报告或证书应仅使用检测实验室CNAS认可标识,校准报告或证书应仅使用校准实验室CNAS认可标识。

    2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的使用要求

    ILAC-MRA/CNAS标识的使用应符合本附录第1条款中有关CNAS认可标识的使用要求,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2.1CNAS允许合格评定机构在其与ILAC签署的多边互认协议领域内使用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CNAS秘书处颁布多边互认协议领域和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式样。

    3认可证书使用要求

    3.1合格评定机构向客户展示的认可证书应在认可证书有效期内。在单独使用认可证书的部分文件时,应准确地表述其认可状态和认可范围,避免产生误导或歧义。

    3.2合格评定机构的名称、地址等发生变化时,应向CNAS提出变更申请,并换发认可证书;当认可范围发生变化时,CNAS将增发或重新公布认可能力范围。

    3.3合格评定机构可在公开出版物、文件、宣传品、网页等载体上展示认可证书及其证书附件,且应清晰可辨

    3.4合格评定机构被撤销或注销认可资格后,应立即交还认可证书。

    4对于误用或滥用CNAS认可标识、认可证书以及误导宣传认可状态的处理

    4.1 CNAS将根据任何机构和个人误用、滥用或伪造CNAS认可标识、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认可证书以及误导宣传认可状态的情节轻重作出处理,包括警告/告诫、暂停、撤销或提起法律诉讼。

    4.2被暂停或撤销(含注销)认可资格的合格评定机构,如果继续使用CNAS认可标识、国际互认联合标识认可证书以及声明认可状态的,CNAS有权要求其承担由此给CNAS造成的全部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

    4.3合格评定机构由于使用CNAS认可标识、国际互认联合标识、认可证书以及声明认可状态,而导致其他机构提起诉讼,如未及时通告CNAS或者给CNAS造成声誉或经济上的损失,CNAS将撤销其认可资格,并有权要求其承担由此给CNAS造成的全部损失及相关法律责任。

    3.5.4定期审查管理体系文件,如果有需要修订之处应及时告知相关负责人并进行修订(除非另有特别指定,文件变更应由原审查责任人进行审查和批准,被指定的人员应获得进行审查和批准所依据的有关背景资料,更改的或新的内容应在文件或适当的附件中标明),及时地从所有使用或发布处撤除无效或作废文件,或用其他方法来防止误用文件,以确保其持续适用和满足使用的要求;

    3.5.5对实验室制订的管理体系文件建立唯一性标识,该标识应包括发布日期、修订标识,页码,总页数、发放编号、表示文件结束的标记和发布机构,对于出于法律或知识保存目的而保留的作废文件,也应当标记。

    3.6监督员

    3.6.1对检测过程中样品及资料的保密进行监督检查。

    4.2样品和技术资料的交接

    4.2.1本实验室在接受客户的检测任务时,技术负责人在将《实验申请单》发送给客户填写时应主动向客户详细询问对样品及技术资料的保密要求和其它特殊要求,如果客户有保密性要求应在《实验申请单》下方注明“保密”要求,双方在《实验申请单》上签署交接人的姓名并各自保留一份;

    4.3.5对参加能力验证和实验室间比对结果的保密

    4.3.5.1参加能力验证和实验室间比对的实验室所提供的检测数据和结果的所有权属于该参加实验室,本实验室对这些实验室的数据和结果承担保密责任。

    4.3.5.2负责能力验证和实验室间比对的人员,应为参加实验室所提供的样品和技术资料保密,相关样品和文件应登记造册,并放置在安全的地方,防止无关人员接触。

    4.3.6检测结果在本实验室向外发布之前,任何人不得向外泄露。

    4.4发送检测结果的保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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