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了《专利标识标示不标准案件办理攻略(试行)》,该攻略第二章第二节:标示不标准行为的认定,第2.2.4一小节:专利申请符号标示不标准。该部分针对在专利申请被驳回或许被视为撤回后仍标示专利申请符号,以及在专利授权后已终止或许被宣告无效后依然标示专利申请符号的,都认定为标示不标准。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了《专利标识标示不标准案件办理攻略(试行)》 ,该攻略对于加强对专利标识标示行为的监督管理,标准专利行政执法行为,鼓励、引导和标准当事人正确标示专利标识具有积极的意义。
该攻略第二章第二节:标示不标准行为的认定,第2.2.4一小节:专利申请符号标示不标准。该部分针对在专利申请被驳回或许被视为撤回后仍标示专利申请符号,以及在专利授权后已终止或许被宣告无效后依然标示专利申请符号的,都认定为标示不标准。
根据《广告法》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许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顾客。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担任。
《广告法》第十二条
广告中触及专利产品或许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品种。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制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吊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专利标识标示方法》第七条
专利权被授予前在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许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进行标示的,应当采用中文标明中国专利申请的类别、专利申请号,并标明“专利申请,尚未授权”字样。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中编办)
国家知识产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三定计划)第九条 有关职责分工
与国家商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分工。国家知识产权局担任对商标专利执法作业的业务辅导,制定并辅导实施商标权、专利权确权和侵权判断标准,制定商标专利执法的检验、鉴定和其他相关标准,建立机制,做好方针标准衔接和信息通报等作业。国家商场监督管理总局担任组织辅导商标专利执法作业。
笔者认为对于未授予专利权而进行专利申请标示本已属于“法外开恩”,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三定计划以及各地机构改革的相关公告,知识产权局遍及已不再具有专利执法权,而商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执法又必须依据《广告法》进行执法,在此的布景下继续放宽专利申请标示的相关行为已不具有实际意义。
同时,专利申请被驳回或许被视为撤回后仍标示专利申请符号,以及在专利授权后已终止或许被宣告无效后依然标示专利申请符号的,这些标示行为本身就是一种虚假的标示行为,同时这种标示本身也多是为了进行广告宣传而标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这些标示行为也应当认定为构成假冒专利而非标示不标准。
当然,笔者认为应当废止《专利标识标示方法》第七条,制止专利申请的标示行为,即便不废止也应当只限定于在专利申请未获得授权阶段进行标示,其他情形下则不允许进行专利申请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