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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拆迁补偿按照以前的拆迁标准对被拆迁

  • 发布时间:2019-02-15 11:1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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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迁涉及到双方利益,在拆迁时应当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避免给双方带来矛盾,给社会造成矛盾。然而,实践过程中,征收方往往不按照正规程序实施拆迁,甚至有的征收方给出的补偿标准是十年前的。这严重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那么,拆迁补偿按照以前的拆迁标准对被拆迁人补偿合理吗?

      根据国务院2011年颁布的《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中指出,尚未按照有关规定公布施行新的补偿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于2011年6月底前公布实施,已经公布实施但标准偏低的,必须尽快调整提高。要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确保征地补偿费及时足额支付到位,防止出现拖欠、截留、挪用等问题。

      其次,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的相关条款,各地应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等情况,每2年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目前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已超过规定年限的省份,应按此要求尽快调整修订。未及时调整的,不予通过用地审查。

      对于补偿标准,各地的适用期限也有所不同。例如河南,在《2011年河南省纠正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及拆迁中违法违规问题工作实施意见》就中指出:要严格按照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征地补偿标准。各地要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年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

      那么依照以上规定来看,如果拆迁补偿按照以前旧的标准来实施的话,显然是有失公平的,也保障不了被拆迁人拆迁之后的生活水平。对此,被拆迁人有权拒绝这样的补偿标准,同时通过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的方式要求按照新的标准来进行补偿。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加盖的房子有补偿吗?

      当下很多人都想通过拆迁来实现一夜暴富,于是不有少被拆迁人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又将自己的房子再加盖,可是加盖的房子就真的有补偿吗?

      对此,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依据以上规定来看,房屋征收范围确定之后就不能在被征收房屋上自行加盖、抢栽、改变房屋用途等。如果加盖、改变房屋用途抢栽,将会被认定成为违建,而不给补偿。

      并且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且通过以上相关规定来看,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后,有关部门就会冻结办理涉及到被征收房屋的相关手续,比如加盖、扩建房屋等无法获得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

      征地拆迁是利国利民的好事儿,是促进城镇化建设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因此,只要是拆迁就必须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来实施,不然只会产生更多的社会矛盾,同时也让相关部门失去公信力。对此凯诺拆迁律师提醒广大被拆迁人,在征地拆迁中一定要防止拆迁方的使出的各种陷阱以及不合理的要求,千万不要轻信拆迁方的口头承诺等。如果发现拆迁方有违法行为或是拆迁程序不合理要及时的向上级部门反映或是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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