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许可申请条件的企业。
1.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2.具有法定资格;
3.取得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
4.有与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详见如下相应的各项技术规范要求:《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 R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TSG R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国质检特号);《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的许可与监督办法》(粤质监号);《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5.有与充装介质种类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安全设施;
6.有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车用气瓶加气站(包括撬装式加气站)除外:
(1)、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储存能力≥300m3;
(2)、永久气体(含低温液化永久气体)充装单位:储存能力≥50m3;
(3)、液化气体(不含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储存能力≥50m3;
(4)、其他介质充装单位:各许可实施机关可结合当地实际另行确定。
7.有足够数量并经使用登记的自有产权气瓶车用气瓶加气站(包括撬装式加气站)除外:
(1)、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不少于;
(2)、永久气体(含低温液化永久气体)充装单位:不少于3000只;
(3)、溶解乙炔气体充装单位:不少于3000只;
(4)、液化气体(不含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不少于200只;
(5)、其他介质充装单位:各许可实施机关可结合当地实际另行确定。
8.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紧急处理措施,并且能够有效运转和执行;
9.充装活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还应当配备检测二甲醚的仪器设备;
10.能够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