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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征广州征地补偿房屋拆迁纠纷专业律师广州拆迁律师

  • 发布时间:2019-03-01 17:02:09
    报价:面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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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征地补偿房屋拆迁纠纷专业律师 -王(金和)律师  

    职业宣言:关注民生 服务社会!       办案技巧: 专业练达

    温馨提示:差之毫厘谬误千里!

    当事人诉某地行政征收管理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6月27日,某地作出卫政号《关于调整京广铁路与中同街交汇处西北区域征收范围的决定》(以下简称《调整征收范围决定》),将房屋征收范围调整为京广铁路以西、卫河以南、中同大街以北(不包含中同大街166号住宅房)、立新巷以东。当事人系中同大街166号住宅房的所有权人。当事人认为某地作出《调整征收范围决定》不应将其所有的房屋排除在外,且《调整征收范围决定》作出后未及时公告,对原房屋征收范围不产生调整的效力,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调整征收范围决定》。

    (二)裁判结果

    某地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地作出的《调整征收范围决定》不涉及当事人所有的房屋,对其财产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当事人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没有利害关系,遂裁定驳回了当事人的起诉。当事人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三)典型意义

    在行政诉讼中,公民权利意识特别是诉讼意识持续高涨是社会和法治进步的体现。但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具有诉的利益及诉的必要性,即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人民法院要依法审查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对当事人权利义务造成影响­是否会导致当事人权利义务发生增减得失­既不能对于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影响视而不见,损害当事人的合法诉权;也不得虚化、弱化利害关系的起诉条件,受理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条件的案件,造成当事人不必要的诉累。本案中,被告某地决定不再征收当事人所有的房屋,作出了《调整征收范围决定》。由于《调整征收范围决定》对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其提起本案之诉不具有值得保护的实际权益。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后,裁定驳回起诉,有利于引导当事人合理表达诉求,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

    王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王律师在办案中善于捕捉案件的关键环节和证据,一招制胜,所提出的独特、宝贵、前瞻的法律意见常被采纳;王律师精辟的法律分析,清晰的办案思路和认真的办案态度获得当事人的好评。

    联系人: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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