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建筑施工纠纷案件要提供的证据”这一问题,辽宁工程律师王洪涛给出如下解释:
辽宁工程律师王洪涛认为:
1、证明当事人(原、被告及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登记资料,如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社团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建设工程法律关系成立后如有变更的,应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
2、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增减工程量的补充合同或备忘录、现场工程签证单等。
3、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工程预、决算报告。
(2)支付工程款的付(收)款凭证。
(3)当事人对工程、工程量等共同确认的证据,如工程验收、结算凭证、质检报告等。
4、提交诉讼请求的计算依据。
(1)支持诉讼请求的计算方法及计算清单,如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的计算清单。
(2)当事人认为应当向法庭提交的其他证据。
以上便是辽宁工程律师王洪涛为您讲解的关于建筑施工纠纷案件要提供的证据的相关内容,希望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的辽宁工程律师王洪涛上述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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