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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轻伤需要赔误工费吗咨询广州花都区交通事故律师

  • 发布时间:2019-09-06 16: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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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锐娜律师是广州专业处理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律师,擅长交通事故附带的工伤赔偿、追讨保险公司保险赔偿诉讼、提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议、事故责任比例划分、车损贬值费、伤残赔偿计算、代理交通事故诉讼等事宜.胜诉率高。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路至冼村路南站。 

    可以委托律师代查对方财产,包括:对方账户金额、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公司等,可申请法院查封对方财产便于后期执行;

    交通事故致对方轻伤当然是需要赔偿误工费的,其实交通事故当中也并不是说只有造成轻伤及轻伤以上的情况下才要赔偿误工费,只要是有人受伤且当事人确实需要住院治疗的这种情况就会产生误工费。可不管是轻伤,轻微伤,还是重伤,误工费的计算公式一律都是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1)关于“误工收入”的确定。因受害人工作情况的不同,收入的确定,又分成2种情况:一种是在有固定收入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另一种是在无固定收入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其收入以及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

      (2)关于“误工时间”的确定。误工时间分为非持续性和持续性。非持续性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收入。

      二、人身损害赔偿误工费标准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后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固定收入主要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能够按期得到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及各种津贴、补贴等等。

      需要注意的情况:

      (1)定残日之前是误工,应计为误工费,定残日之后,属于残疾赔偿金。

      (2)如受害人系没有收入的人员比如家庭主妇,是否赔偿误工费-我们认为,应当赔偿,可以参照一般家庭服务人员或者护工的平均工资标准进行赔偿。因为,家庭主妇在照顾家庭等方面的劳动也是有价值的,只不过这种劳动的价值是隐性的而已。

      (3)受害人有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当予以适当赔偿;受害人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如果其从事的第二职业符合政策法律规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赔偿,反之如果不符合政策法律规定的,其赔偿要求则不应予以支持。

      (4)如果误工时间内包含国家法定的节假日,仍应计算在误工时间内,不能因系节假日而扣减赔偿数额。

      (5)不予赔偿的情况:受害人因就医治疗或休养期间未减少收入的,不予赔偿。比如,放暑假的教师在放假期间遭遇车祸受伤,工资照发,如赔偿,则与填补受害人实际损失原则相悖。当然如果受害人能够举证证明除了正常工资外还应该获得的其他收入,因事故不能获得的,应予赔偿。

      所以,肇事者需要赔偿轻伤一方的误工费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但具体的情况也希望大家必须要等到交管部门出具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后,再按照各自所要承担的赔偿比例来计算实际赔偿数额,因为不一定轻伤一方就绝对是无辜的。只不过不同的情况,界定误工收入和误工时间的参考依据有很大差别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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