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供应 求购 产品 公司 登陆

沈阳工程合同律师王洪涛谈解决工程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

  • 发布时间:2019-03-14 15:44:40
    报价:面议
    地址:辽宁,沈阳,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51号商会总部大厦A座1
    公司: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

    手机:13166718978
    用户等级:普通会员

      针对“解决工程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这一问题,沈阳工程合同律师王洪涛给出如下解释:

      沈阳工程合同律师王洪涛根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第五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以上便是沈阳工程合同律师王洪涛为您讲解的关于解决工程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的相关内容,希望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的沈阳工程合同律师王洪涛上述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0年,先后被评为沈阳市“AAA诚信律师事务所”、“辽宁省优秀律师事务所”等荣誉。办公地点位于沈阳市府恒隆广场23楼,办公面积达3200平方米,现有律师141名,在大连、丹东、锦州、沈阳自贸区设立分所。卓政作为一家综合性的律师事务所,为客户及时提供专业的、全面的、务实的法律及商务解决方案。

    提醒:联系时请说明是从志趣网看到的。

免责申明:志趣网所展示的信息由用户自行提供,其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由信息发布人负责。使用本网站的所有用户须接受并遵守法律法规。志趣网不提供任何保证,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志趣网建议您交易小心谨慎。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免责声明 |@2025 bestb2b.com

©志趣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