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供应 求购 产品 公司 登陆

上海房产纠纷法律咨询 房产纠纷诉讼代理 宋长贵律师

  • 发布时间:2019-03-14 20:32:12
    报价:面议
    地址:上海,南汇,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181号盈科律师大厦3楼
    公司:上海磐琨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手机:13095803141
    微信:peiking68138897
    电话:021-68135038
    用户等级:普通会员 已认证

                       

      宋长贵律师团队长期从事上海房产纠纷法律咨询诉讼代理服务,有着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曾代理多起上海房产纠纷诉讼代理案件,为当事人挽回了经济损失,在业内和客户中赢得了良好的口碑。

      宋长贵律师团队精通各类合同纠纷法律法规,凭借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庭诉讼经验,洞悉法官的审判心理,深入了解案情挖掘案件关键问题,通过细致分析、准确判断,并出具逻辑严密、论理充分的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宋长贵律师团队曾为客户负责起草过各类有针对性且重大合同文本,包括房屋买卖合同、商业借款担保合同、股权融资协议、合伙投资协议、商业地产租赁合同等,并且多次受邀为客户进行合同法律风险防范专题讲座,深受客户的好评。

      上海房产纠纷法律咨询律师宋长贵提醒大家,买卖房产,一定要注意下述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商品房广告和宣传资料通常是购房者了解房屋信息的重要渠道,因交房时的房屋与之前出卖人的相关宣传不符,引发了大量纠纷。如何认定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的性质,在何种条件下将前述内容视为合同条款,出卖人在购房合同中约定的以交房为准的相关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以及出卖人在何种情形下应承担违约责任等问题成为这类案件的审理难点与重点。

      二、商品房广告和宣传资料构成合同内容的依据和条件,商品房广告和宣传资料的性质认定是判断其是否构成合同条款的关键。根据合同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商业广告是一种要约邀请。一般情况下,签订合同时,未载入其中的广告和宣传资料的内容不能视为合同内容。但若结合合同法第十四条对要约的相关规定,当广告或宣传资料的内容具体确定,并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时,该类广告或宣传资料的性质就不是要约邀请,而应视为要约。

      三、当商品房广告和宣传资料内容具体确定,且对合同订立、房屋价格确定、购房人购买房屋等有重大影响时,被视为合同条款,若出卖人未按广告和宣传资料中的约定交付房屋,则构成违约,违约责任的承担应按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交付的房屋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房屋能重修的应予以重修,不能重修的,应赔偿购房人的相关损失。对于赔偿数额,应具体结合个案案情,综合考量双方履约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预期利益、房屋价格等作出合理判断。

    提醒:联系时请说明是从志趣网看到的。

免责申明:志趣网所展示的信息由用户自行提供,其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由信息发布人负责。使用本网站的所有用户须接受并遵守法律法规。志趣网不提供任何保证,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志趣网建议您交易小心谨慎。

©志趣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