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内地文书送国外使用,办 理领事认&证对文书有何要求?
答:根据司法部有关规定,涉外公证&书只能由涉外公证处出具,在证词、格式、用纸等方面都有专门规定,而且必须有译文。普通公证&书不能办 理领事认&证,不能送往国外使用。此外,对申请办 理领事认&证的涉外公证&书和商业文书,不同的文书使用国驻华使领馆在审核时有不同的要求。外交部领事司会及时将所掌握的外国使领馆的zui新要求通报有关文书出证主管机关,提醒其在出具文书时考虑文书使用国的相关要求。因此,当事人在向有关机构申请出具文书时,应该明确告知文书拟送往使用的国家、使用目的及其他相关信息,以便相关机构准确出。
对拟送国外使用的文书办 理领事认&证是否有时效规定?
答:部分种类的公证&书所涉及的事实具有可变性,如婚姻状况公证、未受刑事处分公证、健在公证、存款证明等,此类公证&书有效期一般为6个月。如公证&书本身已过时效,领事认&证自然也就没有意义了。另外,一些国家驻华使领馆在受理领事认&证时对部分种类文书的时效性还有特殊规定,当事人应根据需要及时对文书办 理领事认&证,办 理后要尽快使用。
大使馆加签的概念:
大使馆加签是指我国外交机构和/或外国驻我国使领馆在涉外文件上确认我国公证、认&证机 关或某些特殊机关的签字或印章属实。经过认&证的文件具有境外法律效力,为文件使用国有关 当局所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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