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二级造工程师职业资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主命题并组织实施的考试制度。第二条二级造工程师职业资考试均设置基础科目和科目。第三条住房城乡组织拟定二级造工程师职业资考试基础科目的考试大纲,组织一级造工程师基础科目命审题工作,并提出考试合标准建议。住房城乡、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拟定二级造工程师职业资考试科目的考试大纲,并提出考试合标准建议。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国统一的考试大纲和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二级造工程师职业资考试;考试合标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五条凡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从事工程造工作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二级造工程师职业资考试:(一)取得工程造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从事工程造业务工作满2年;取得土木建筑、水利、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大类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从事工程造业务工作满3年。(二)取得工程管理、工程造大学本科及以上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业务工作满1年;取得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大学本科及以上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业务工作满2年。(三)取得其他类(门类)相应或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第六条二级造工程师职业资考试合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用印的《中华和国造工程师职业资(二级)》。该原则上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