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安全检测的分类
一、应进行房屋安全检测鉴定的情况(强制性)
当房屋存在下列情况时,相关责任人应委托进行房屋安全检测鉴定:
(1)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仍需要继续使用的情况。此时,由于房屋超出设计使用年限,房屋原设计单位不再承担相应安全责任,为确保房屋安全,应进行房屋安全检测鉴定。
(2)房屋出现了危及使用安全的迹象。出现危险情况原因可能是使用人或产权人造成,也可能是受环境影响或原施工质量不良造成,此时应进行安全检测鉴定。
(3)房屋拟进行改造或改变用途。此时可以直接委托设计单位直接进行改造设计,但一般的设计单位都会要求检测鉴定。当然严格意义上讲,此时应进行必要的抗震检测鉴定。
(4)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情况。如工商管理部门或教育部门要求进行的使用前期安全检测鉴定。
二、宜进行房屋安全检测鉴定的情况(建议性)
(1)拟出租、转让、抵押等但缺少房屋安全证明时。这是保障承租、受让或出资方合法权益的措施。
(2)安全性不符合现行规范要求的房屋宜进行房屋安全检测鉴定。随着国家经济实力的提高,规范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使用一段时间的房屋可能不满足现行规范的安全要求。所以在有条件时,还是建议进行房屋安全检测鉴定。
(3)抗灾害能力较差的公共建筑。包括不可抵御的灾害和偶然作用两种情况,如地震、台风等。
三、其他可进行房屋检测鉴定的情况(可选性)
(1)房屋的承租方造成房屋损坏。承租方应委托进行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或直接与业主协商处理措施。(2)因外部事故造成损伤,房屋功能受到影响时,如房屋受到撞击情况
遂宁市:船山区、安居区、射洪县、蓬溪县、大英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