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费用核算办法及优惠措施
(一) 严格区分餐饮场所燃气管道建设费用分担范围,餐饮场所所在建筑用地红线外燃气管道设施建设费用由管道燃气企业负责,红线范围内燃气管道设施建设费用由餐饮场所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共同负责,红线范围内有多家餐饮场所需要铺设公共燃气管道的,由餐饮场所产权所有者共同负责。
(二) 为有效降低餐饮场所管道燃气设施建设成本,在餐饮场所比较集中的片区,采取集中建设的模式,由各街镇制定统一的片区分项目建设计划,加强协调,各管道燃气企业按照成片开发模式统一设计,统一报建、统一施工。
(三) 为规范餐饮场所供气管道化改造建设费用报价,将餐饮场所供气管道化改造费用主要分为燃气管道建设费用(含施工费)和设备费用,燃气管道建设费用以管道实际长度计算,设备费用与燃气计量表公称流量挂钩,各项费用不得高于附表1所列费用参考标准。其中管道长度计算到炉灶前;设备包括燃气计量表、调压装置、阀门、泄漏报警器及其他安全检测装置。
(四) 为鼓励各餐饮场所积极报装管道燃气,各管道燃气企业要采取各种优惠措施切实降低餐饮场所供气管道化改造收费,原则上只适当收取建设成本费,鼓励采用分期付款、设施租赁、安装预付费计量表代替用气押金等方式减少用户初期投入,吸引广大餐饮单位使用管道燃气。
(五) 为减轻餐饮场所经营者一次性投资负担,鼓励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垫资建设直至炉灶前的管道燃气设施,由餐饮场所经营者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相关建设费用,分期付款方式与用气量挂钩,按当月用气量计算,每立方气加收0.5元管道燃气设施建设分期付款费,付完建设费用即止,未付完建设费用停止经营的餐饮场所,经营者必须一次性支付剩余的建设费用。
(六) 对于长期用作餐饮经营的场所,鼓励企业自建相应的管道燃气设施供经营者租用,资产为企业所有,租用费用与用气量挂钩,按当月用气量计算,每立方气加收0.1元管道燃气设施租赁费,时间不超过10年,超过10年后相关设施免费提供给用户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