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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商标侵权打假律师、佛山商标侵权赔偿纠纷

  • 发布时间:2019-04-23 17:58:41
    报价:面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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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征地补偿房屋拆迁纠纷方面律师 -王(金和)律师  

    职业宣言:关注民生 服务社会!       办案技巧: 方面练达

    温馨提示:差之毫厘谬误千里!

    执行程序

    申请人提出执行申请后,受理执行申请的法院对相关文件进行司法审查并作出准予执行或不予准许执行的裁定,在实践中包含了审查和实施两个阶段。

    1.审查程序

    (1)受理程序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形式要件并且材料齐全的应当在五日内立案受理;不符合要件的应当限期补正,并在终补正材料提供后五日内立案受理;不符合形式要件或者逾期无正当理由不补正材料的,裁定不予受理。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2)审查决定程序

    人民法院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进行审查采用的是书面审查的方式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具有明显违法情形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听取被执行人的意见;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查房屋征收补偿案件时,可以根据需要调取相关证据、询问不少当事人、组织听证或者进行现场调查。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由级人民法院批准。

    不予执行的情形:

    以往人民法院对于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一般仅审查其合法性,《人民法院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第二条的规定突破了既往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审查范围。在房屋征收过程中,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除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外,还会审查其合理性,对于合法但明显不合理的行政行为,将不予执行。

    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列明七类强制执行不予执行的情况,第六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1.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2.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3.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

    4.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5.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6.超越职权;

    7.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3)复核程序

    申请人对受理法院作出的不予执行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核一次。受理复核的人民法院应当在30日内作出裁定。

    王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王律师在办案中善于捕捉案件的关键环节和证据,所提出的独特、宝贵、前瞻的法律意见常被采纳;王律师精辟的法律分析,清晰的办案思路和认真的办案态度获得不少当事人的好评。

    联系人: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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