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加免提交地址证明材料的相关条件:
1、深圳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复设立或前海管理局重点引进的企业;
2、前海住所托管企业申请当日在前海信用中心信用评价为A;
(新系统开发功能后实施)
3、前海住所托管企业申请当日在前海信用中心信用评价为B,
且年纳税额不为0,有2人以上半年缴纳社保记录并提供证明;
(新系统开发功能后实施)
4、法人股东为前海企业,申请当日在前海信用中心信用评价为A;
(新系统开发功能后实施)
5、法人股东为前海企业,申请当日在前海信用中心信用评价为B,且年纳税额不为0,有2人以上半年缴纳社保记录并提供证明;(新系统开发功能后实施)
6、前海住所托管企业或其法人股东年纳税额10万元以上并提供证明;
7、自然人股东为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千人计划)入选者、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万人计划)入选者、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人才及团队成员、广东省培养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特支计划)入选者、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或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孔雀计划)及孔雀团队成员、前海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等。
二、如果不满足条件需要提交哪些新增资料?
应提交深圳市内不动产权证或经深圳市各区属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备案的租赁凭证作为实际经营地址证明材料。其中,租赁凭证的租赁期应达一年以上,租赁面积应达5㎡及以上,且办理业务时租赁凭证未过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