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办与医疗器械经营有关的企业,以及开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提交相关资料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申请和受理
1.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
3) 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 产品实施细则中要求的其他材料。
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3.实施细则规定由审查部负责组织审查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在医疗器械公司注册过程中,需要注意和提醒的事项包括:刻章必须到公安备案,且由公安局指定的单位刻制印章,千万不要因为花一点小钱,图省事,自己找单位刻制。因为没有在公安备案,刻制的印章是缺乏法律效力的。
在这里还要提醒大家,有太多私刻银行的违法案例,比如企业员工,尤其是销售人员私刻公司合同章,做假合同的现象很多,如果企业印章刻制没有在公安局备案,后面的法律诉求将会受到很大的影响,因此,企业务必防患于未然。
医疗器械公司注册时,除了刻章必须到公安备案,并到公安局指定的单位刻制印章外,申请人还必须注意防范以下法律责任: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接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对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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