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资料清单
(一)产品配方(不包括含量,限用物质除外。下同);
(二)产品销售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三)产品生产工艺简述;
(四)产品技术要求;
(五)产品检验报告;
(六)委托生产协议复印件(委托生产的产品)。
二、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
1、全部原料应当详细列明标准中文名称、原料序号、限用物质含量、使用目的等内容。
2、复配原料应当以复配形式填报,应当标明各组分的标准中文名称。香精不须列明具体香料组分的种类和含量。
3、除复配原料外,化妆品原料(含复配原料中的各组分)应当按《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使用标准中文名称。无标准中文名称的,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录的名称、化学名称或植物拉丁学名,不得使用商品名或俗名。
4、着色剂应当提供《化妆品卫生规范》载明的着色剂索引号(简称CI号),无CI号的除外。
5、来源于石油、煤焦油的碳氢化合物(单一组分的除外)的原料,应当标明化学文摘索引号(简称CAS号)。
三、申报资料的具体要求
1、套装、组合包装或配合使用的产品,分别按以下方式报送产品备案信息:
(1)套装产品内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独立包装,每个产品分别报备;
(2)不可拆分的组合包装,以一个产品名称报备的,分别报送产品配方;
(3)两个或两个以上配合使用的产品,按一个产品报备,分别报送产品配方。
2、来源于动物脏器组织及血液制品提取物的原料,应当收集该原料的来源、质量规格和原料生产国允许使用的证明等资料存档备查。
3、使用《化妆品卫生规范》对限用物质有规格要求的原料,应当收集该原料生产商出具的原料质量规格证明存档备查。
4、产品技术要求的编制参照《关于印发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的通知》(国食药监许号)要求执行。
5、产品检验要求参照《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号)执行。
6、参照《关于印发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风险评估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号)要求进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结果能够充分确认产品安全性的,可免予产品的相关毒理学试验。
7、宣称为儿童或婴儿使用的产品,配方设计原则(含配方整体分析报告)、原料的选择原则和要求、生产工艺、质量控制等内容应当按照《儿童化妆品申报与审评指南》(国食药监保化号)的要求编制,相关资料应当存档备查。
四、备案资料的监督检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在产品备案后3个月内,组织开展对备案资料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检验项目、安全性风险评估等是否符合安全性相关要求,必要时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发现以下不符合要求情形的,应当要求境内责任人在30日内一次性补充提交相关资料:
(一)产品中文名称中存在个别不规范文字或汉语拼音名缺失、拼写错误的;
(二)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中个别文字内容缺失或书写不规范的;
(三)产品配方中相关信息明确,但个别原料中文名称、INCI名拼写错误,或着色剂CI号缺失的;
(四)其他无须进行实质性修改,通过提供补充解释说明性资料或需对个别文字拼写错误进行修改便可符合审核要求的。
发现依据现有资料无法判断产品安全性的,应当告知境内责任人补充提交相关资料,在确认备案资料符合要求前暂停进口及销售该产品。
发现存在违法情形或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当依法查处,并对相关产品进行责令下架、召回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