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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官司律师;物业纠纷咨询律师

  • 发布时间:2019-05-21 10:08:53
    报价:面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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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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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律师是广州市买卖合同纠纷律师,特擅长宅基地房屋买卖无效解除合同纠纷、货款购销合同纠纷、建筑工程款、装修合同违约纠纷、物业管理纠纷、商品房、商铺租赁买卖合同纠纷,怎么要回首付款和定金?赠与合同纠纷、解除合同退押金律师、保险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借款、货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路至冼村路南站。 

    可以委托律师代查对方财产,包括:对方账户金额、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公司等,可申请法院查封对方财产便于后期执行;

    广州开发商要求预交物业费才交楼合理吗?

    律师解答:不合理,要承担逾期交楼的违约金责任。

    2012年3月10日,冯先生夫妇在一个楼盘购买了两处房产,共花费了74万余元。合同约定,开发商应该在2013年4月30日前,将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给冯先生夫妇。

    双方后来还签了一份合同补充协议,其中一条约定交付商品房时,若买受人没有付清专项维修资金或未如数预付物业管理费,出卖人有权拒绝交付该商品房给买受人而不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双方的纠纷就因这一条约定引发。

    2013年4月6日,冯先生夫妇收到开发商邮寄的收楼通知及入住指引等材料。开发商要求冯先生夫妇要先预交3个月管理费才可以验楼,但遭到拒绝。开发商因此不同意冯先生夫妇验房,双方没能办理商品房交付手续。

    4个月后,开发商向冯先生夫妇邮寄催收楼通知函。冯先生夫妇在2013年10月18日首次验了房。当时,他们发现两处房产都出现了墙身开裂、空调孔未开好等不同程度的小问题,并要求开发商整改,收楼一事再度搁浅。2014年4月22号,冯先生夫妇二次验房后,双方签署商品房交付书。不过,双方就逾期交付的违约金问题协商未果,冯先生夫妇把开发商告上法庭,索要违约金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要求业主预交物管费才能收楼,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缴纳物业管理费是冯先生夫妇基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所负的义务,收取物业管理费是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

    交付商品房是开发商基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所负的义务,验房是冯先生夫妇基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所享有的权利。即使业主欠缴物业费,损害的是物业公司的利益,与开发商无关。法院据此认定,开发商应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不过,开发商已经让冯先生夫妇在2013年10月18日进行了验房,冯先生购买的房子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但不存在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情形。因此,2013年10月18日至2014年4月22日,是因涉案商品房存在质量瑕疵进行修复的时间,双方应当办理商品房交付手续。

    但是冯先生夫妇没有收楼,也没有证据证明他们当时依然要预交物管费才能收房,开发商在2013年10月18日至2014年4月22日这个阶段无需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法院根据合同约定,判令开发商应支付25481元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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