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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越秀区挪用公款罪刑事律师;无罪辩护缓刑律师会见

  • 发布时间:2019-05-22 14:02:44
    报价:面议
    地址:广东,广州,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25楼A座
    公司: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手机:18620925766
    微信:chen21070529
    用户等级:普通会员 已认证

    陈律师是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刑事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办理取保候审、减刑缓刑等事宜。欢迎您咨询,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路至冼村路南站。 

    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直到法院开庭审判约4个月时间,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陈锐娜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还不固定,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口供的注意事项,这些及其关键,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挪用公款罪立案标准

      涉嫌下列挪用公款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z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行贿罪立案标准

      1、行贿案(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不满一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已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广州律师陈锐娜。文章来源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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