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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出境审核标准

  • 发布时间:2019-06-04 16:33:43
    报价:面议
    地址:江苏,苏州,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中华园西路99号新江商务大厦7楼
    公司:江苏鉴宝斋拍卖有限公司
    手机:15962674156
    用户等级:普通会员 已认证

    一、为加强我国文化遗产保护,防止珍贵文物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制定本标准。

    二、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在开展文物出境审核工作时,执行本标准。

    三、本标准以1949年为主要标准线。凡在1949年以前(含1949年)生产、制作的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原则上禁止出境。其中,1911年以前(含1911年)生产、制作的文物一律禁止出境。

    四、少数民族文物以1966年为主要标准线。凡在1966年以前(含1966年)生产、制作的有代表性的少数民族文物禁止出境。

    五、现存我国境内的外国文物、图书,与我国的文物、图书一样,分类执行本标准。

    六、凡有损国家、民族利益,或者有可能引起不良社会影响的文物,不论年限,一律禁止出境。

    七、未列入本标准范围之内的文物,如经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确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应禁止出境。

    八、本标准所列文物分属不同审核类别的,按禁止出境下限执行。

    九、本标准由国家文物局负责解释并定期修订。

    十、本标准实施后,此前国家文物局发布的其他规定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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