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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房屋拆迁安置纠纷、惠州惠阳区违法拆除律师

  • 发布时间:2019-06-21 15: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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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知名厂房拆迁、养殖场拆迁、违建拆迁赔偿律师 -王(金和)律师   

    职业宣言:有能力,必胜诉!       办案技巧: 专业练达

    镇政府组织人员将陈达厂房内的物品搬离后,将上述建筑予以拆除。但在拆除之前,张芝山镇政府未制作财产清单,亦未对搬离的物品明确由陈达保管。对厂房内的财产放置在拆迁房屋之外、陈达居住的房屋边。陈达提供的照片显示,张芝山镇政府将陈达厂房内的纺织成品和半成品打包后整齐堆放并加盖了雨布。

    2015年9月16日,陈达向如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张芝山镇政府强制拆除陈达厂房的行为违法。如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芝山镇政府作为镇级人民政府对于其所辖的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行为有依法作出处理的职责。陈达建设涉案厂房未取得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涉案建筑属于违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陈达的涉案违法建设行为应予处罚,张芝山镇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无不当。但张芝山镇政府在强制拆除涉案建筑物前,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上述规定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对陈达的权利产生了实际影响,拆除涉案建筑的程序违法。判决确认张芝山镇政府于2015年6月20日强制拆除陈达厂房的行为违法。

    争议焦点是张芝山镇政府对陈达因强制拆除造成损失该如何予以赔偿。虽然依照陈达的申请启动了鉴定程序,但因张芝山镇政府在拆除时未对相关财产进行清点,对拆除的过程亦未进行证据保全,鉴定程序的进行依据的是陈达制作的财产清单、拍摄的部分视频及鉴定机构的现场勘察,故鉴定结论不宜直接作为定案依据,只能作为计算损失的参考。

    1.关于不动产损失。张芝山镇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虽然被确认为违法,但其认定陈达未经依法审批所建筑的厂房为违法建设,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故陈达为建筑上述违建所支出的人工费及其他费用,并非合法损失,依法不属于行政赔偿的范畴。对于被拆卸后尚有利用价值的相关物品,属于陈达的合法财产,但因陈达本身即负有自行拆除的义务,即使由其自行组织拆除,亦不可能完全保有原先的使用价值,可利用的价值应在材料费的70%左右,如张芝山镇政府实施保护性拆除,该部分则无需赔偿,因张芝山镇政府并未尽必要的谨慎义务,导致了该材料70%中的价值又有所毁损,酌情认定张芝山镇政府未采取保护性拆除损毁的价值为材料费70%中的70%即13.3917万元。

    2.关于动产损失。张芝山镇政府在拆除厂房之前对动产未制作财产清单,亦未对搬离的物品明确由陈达保管。对厂房内的财产直接放置在拆迁房屋之外、陈达居住的房屋边,虽然将陈达厂房内的纺织成品和半成品打包后整齐堆放并加盖雨布,但因纺织品经雨淋或受潮后易损毁或贬值,而仅加盖防雨布并不能有效起到防雨防潮的作用和效果。而张芝山镇政府对其他财产未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使财产损毁或贬值。当然,作为陈达而言,虽然张芝山镇政府对上述财产未明确交由陈达保管,但因该财产放置在陈达家屋后,当时陈达亦在场,其有管理和控制上述财产的能力和条件,而其放任损失的扩大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综合考虑双方的责任大小,动产总损失101.23万元的60%即60.738万元,由张芝山镇政府赔偿,其余损失由陈达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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