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律师是广州市买卖合同纠纷律师,特擅长宅基地房屋买卖无效解除合同纠纷、货款购销合同纠纷、建筑工程款、装修合同违约纠纷、物业管理纠纷、商品房、商铺租赁买卖合同纠纷,怎么要回首付款和定金?赠与合同纠纷、解除合同退押金律师、保险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借款、货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路至冼村路南站。
可以委托律师代查对方财产,包括:对方账户金额、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公司等,可申请法院查封对方财产便于后期执行;
广州三方合同与网签合同不一致,以哪份为准?
律师解答: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经常会出现网签合同与三方合同约定的房价金额不一致的情况,导致后续产生很多纠纷。其实,无论是报低交易价格逃避交易税费还是报高交易价格骗取贷z款而签订金额不一致的网签合同,都还是以真实履行的三方合同为准。因为实践中双方一般都会另外签订一个《交易价格确认书》,且聊天证据,实际支付款项的金额和时间也都是以三方合同为准的。卖家如果提出已网签合同为准,一般法院不会支持。如下面这个案件,买家为做低首付,网签合同的价格高于三方合同,过户后卖家拒绝交房,要求按网签合同价格收取房款。法院最后认定三方合同才是实际履行的合同,判卖家立即交房并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薛卖家要求黄买家按照127号《合同》履行,而黄买家要求薛卖家按照424号《合同》履行,本案需要确定的是哪一份合同才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首先,从合同约定的内容看,424号《合同》明确约定“甲乙双方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房地产交易信息平台打印并签订的《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仅用于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若与本合同不一致的,均以本合同为准。”,127号《合同》为办理涉案房屋过户的备案合同,双方签订127号《合同》后,无约定127号《合同》取代424号《合同》,按照上述约定,双方真实履行的是424号《合同》。其次,从履行行为看,424号《合同》约定的房款为93万元,首期款为13万元(含定金),薛卖家出具给黄买家的《收据》金额为11.5万元,较为符合;而127号《合同》约定的房款为115万元,首期款为34.5万元,薛卖家在黄买家实际已经向其转款34.5万元的情况下,又转账给黄买家23万元,实际出具给黄买家首期款的收据仍为11.5万元,表明其并不是按照127号《合同》的约定收取黄买家首期款34.5万元;此外从总房款的支付情况看,黄买家已向薛卖家付清93万元房款,符合424号《合同》的约定,故薛卖家主张双方实际按照127号《合同》履行缺乏事实依据。应以424号《合同》确立薛卖家与黄买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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