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境内投资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有固定的或经重新核准的经营范围、有一定的资金和经营规模。
2、在境外举办从事工程承包的或劳务合作业务的企业,必须是由对外经贸部批准授予对外承包工程或劳务合作业务经营权的公司。
3、非经特殊批准,不得使用国家资金以个人名义在境外投资举办企业。
二、申请设立境外投资企业,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1、能带动设备、材料和技术的出口;
2、能扩大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
3、能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
4、较长期稳定地为国内提供需要和短缺的原材料和产品。
注意:境外企业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筹建、开业,或未达到预期的经济效益,或出现重大事故、亏损以致倒闭时,主办单位必须及时向国内审批部门报告情况,明确责任,提出有效的解决办法和处理意见。凡需撤销的境外企业,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并由审批部门通知银行、外汇管理局、海关等有关部门。省、市、自治区及国务院各部委自批的项目在批准撤销后,应报对外经贸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