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技术技术层面来说:
1、香港公司做账审计、岛屿公司不做实际运营
香港公司以前是法律要求,税局无法监管,但一旦银行和税局联动后,税局一定会知道是否符合“零申报”。
岛屿公司—消极非金融机构如果不是在目前CRS下免于申报,但实际是否奏效,不保证,所以建议用“中”岸公司。
2、避免自然人直接持股香港公司,个人资产法人化:延缓纳税、便于日后筹划、降低中港税务协查带来的不确定性。
面对CRS,首先要做出选择,选择哪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金融机构,持有什么样的资产,持有什么样的主体,这些都必须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同时,应该对自己所有的财产或财富、资产进行自我诊断,到底有什么样的财产资产。这些资产或财富,哪些已经被征税,哪些不应该被征税,哪些应该被征税,做到心中有数,对资产做一个全球的规划和配置。
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国际税收差异、国内税收差异和不同资产的税收差异做出合理的安排和计划,从而减轻税收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