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基本条件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条件;
2、应当具备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相关资质;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五年内没有因为有机产品认证违法行为被处罚;
5、与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含创建区)合作的成功案例(含成功案例的介绍、为示范区提供了哪些服务及示范区的等)
6、财务状况报告(经审计的2018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可以是完税证明、近三个月缴纳税收凭证、税务部门出具的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和社会保障资金(可以是近三个月缴纳社保凭证、社保部门出具的依法缴纳社保的证明)的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