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特点是:
(1)公司的全部资本不分为等额股份。
(2)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而不发行股票。
(3)股东在公司注册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但可以在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转让出资,需经股东会讨论通过。
(4)股东人数限制在2人以上50人以下。
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股份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类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股份有限公司特征:
(1)公司的注册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
(2)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的两种方式。
(3)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4)股份有限公司既是法律主体,又是纳税主体。公司依法成立后,就成为具有人格特征的法人企业,具有许多与自然人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以公司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签订契约、应诉和起诉等。公司同时又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公司实现的利润,应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5)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可以自由转让。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可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自由转让,不受其他股东的制约,但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
(6)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规定了下限,不能少于5人,而没有规定股东人数的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