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国能源部 DOE 于2016年6月13日发布了电池充电器的能效法规:EERE-2008-BT-STD同时更新了10 CFR Part针对电池充电系统的测试方法和要求),此法规针对消费类产品的电池充电器,包括电池充电器是与终端产品集成在一起的,如手机和数码相机等产品。按该规定法规生效时间为2016年8月12日,两年后强制执行此标准。
强制执行日期:2018年6月13日,也就是说从2018年6月13日之后,大量含可充电电池的产品,必须满足 DOE 电池充电器的要求才能进入美国市场。
二、产品范围
1、交流(AC)或直流(DC)电源充电器;
2、内部含可充电电池的消费电子产品;
3、比如:手机、数码相机、音/视频产品、手电筒、扫地机器人及电动牙刷等。
三、关于DOE能效问题
Q:送样数量和测试周期?
A:按§429.11抽样要求需要提供样品两套或两套以上进行测试,测试周期为7-9个工作日(部份产品可能会延长)。
Q:需不需要注册,有什么要求和周期?
A:需要注册,同时需要客户有美国进口商,并且授权给我们公司进行递交数据,周期3-4周(从递交数据起算,不包括测试和授权所花费的时间)。
Q:与加州 CEC 有什么区别?
A:针对的地区不同,结果的判定标准不同:加州CEC要满足充电能耗的能求(CEC:(W)),而美国DOE要求是产品的单位能耗(EERE-2008-BT-STD但因为测试方法一样,测试数据可共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