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应当依次在合法固定住所、单位集体户、市或者区人才集体户申请落户。
(一)
(二)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三)50周岁以下,取得博士学位或者硕士学位,或者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者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
(四)45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或者学士学位的人员。
符合上述人才引进落户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落户青岛;
第九条 在城区有接收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应当依次在合法固定住所、单位集体户、市或者区人才集体户申请落户。
(一)45周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者具有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
(二)近3年获山东省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一等奖或者青岛市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前10名的人员;
(三)40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普通专科学历,或者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后且在青岛市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人员;
(四)35周岁以下,取得中级工职业资格后且在青岛市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