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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天河区民间借贷纠纷律师;借款合同抵押车咨询律师

  • 发布时间:2019-09-02 11:2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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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锐娜律师是广州市加盟合同纠纷、解除加盟合同、退加盟费、合伙协议纠纷、公司股权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公司股权质押、公司破产清算、夫妻个人或共同债务纠纷、个人债务纠纷律师,货款借款合同律师,特擅长民间借贷纠纷,连带担保人偿还债务纠纷,股东出资不实起诉追讨,转让股权纠纷诉讼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路至冼村路南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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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保证人在空白纸上签字,后对保证金额可以提异议吗?

    于某向银行借款50万元,董某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逾期还款诉至法院,董某承认有担保的事实,但对于担保的数额有异议,称于某当时告诉他担保的数额是20万元而非50万元,而且他签字时保证合同是空白的,但对此并没有相关证据证实。本案保证人的异议能获得支持吗?

    律师解答:本案保证人说是在空白格式合同上签字,并不知道于某要借款50万元,但又不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所以应对50万元承担担保责任。理由如下:

    一、债权人没有过错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应当坚持“优先保护善意债权人合法权益”和“鼓励交易”的原则。本案中,借款人欺骗担保人的事实,债权人并不知情,债权人是在信任借款人的基础上才同意借款的,债权人并无过错。

    二、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担保法》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十条规定:“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只有在债权人存在恶意,担保人在违背自身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的保证,担保人才能免除担保责任。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债权人对主债务人欺骗担保人一事知道或应该知道,因此保证人应对50万元借款承担担保责任。

    三、保证人未尽审慎注意义务

    尽管保证人在合同上签字时被借款人告知是为借款20万元提供担保,但是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仔细审核合同内容,在自身充分清楚、理解合同内容的前提下签字。核实债权人及真实债务情况,是保证人应尽的审慎注意义务,该保证人在空白合同上签字,应该视为其放弃审查其担保债务的相关信息,不利后果应由保证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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