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锐娜律师是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律师,特擅长宅基地房屋买卖无效解除合同纠纷、货款购销合同纠纷、建筑工程款、装修合同违约纠纷、物业管理纠纷、商品房、商铺租赁买卖合同纠纷,怎么要回首付款和定金?赠与合同纠纷、解除合同退押金律师、保险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借款、货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路至冼村路南站。
可以委托律师代查对方财产,包括:对方账户金额、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公司等,可申请法院查封对方财产便于后期执行;
广州购房新政导致贷款金额下降可以解除买房合同吗?
房屋新政属于国家宏观政策,对房屋买卖合同的影响不能达到导致合同根本不能履行的程度,因此无法构成不可抗力,在当事人约定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部分购房款的情况下,购房新政中有关贷款首付款比例提高、对特定对象暂停办理贷款等政策,也不必然导致购房人无法履约或继续履约对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所以通常也不属于情势变更。
此类案件,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区分以下情形:
第一,如果购房新政对购房人的履约能力产生重大影响,合同继续履行存在重大困难,如首付款比例提高导致资金缺口巨大,则购房人可以以无法按期办理贷款而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退还定金和已付购房款,若出卖人因此有损失的,可要求买受人分担;
第二,如果购房新政对购房人的履约能力没有重大影响或出卖人有证据证明其有充分履约能力的,购房人据此要求解除合同的,属于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如果有约定,则按照约定执行。即:如果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如果因银行贷款审核不通过,双方可以解除买卖合同,并互不追究违约责任”,则买方不算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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