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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番禺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判几年?销售金额

  • 发布时间:2019-08-01 13:4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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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刑法规定

      刑法第214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犯罪构成

      1、主体:一般主体,即可以是任何单位和个人;

      2、客体:为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商标管理秩序;

      3、主观方面:故意,即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的。如果行为人不知情,不构成本罪;

      4、客观方面:必须具有经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并且经销金额较大的行为。经销包括批发、零售、代销等形式。对于犯罪嫌疑人实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时是否明知的认定,应当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认定,只要能证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销售的是仿冒品的,即可以认定为明知。

      (三)立案标准

      根据《规定(二)》,销售明智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

      2、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

      3、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15万元以上的。

      (四)量刑标准

      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21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214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五)其他问题

      1、关于“销售金额”的认定:

      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2、关于“明知”的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刑法第214条规定的“明知”,

      (1)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

      (2)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3)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

      (4)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广州律师陈锐娜。文章来源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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