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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和BVI的经济实质有什么区别是什么?

  • 发布时间:2020-04-29 15:3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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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曼

    从事相关业务的相关实体,就该等相关业务需满足经济实质要求。从事多项相关业务的,需就单独的各项相关业务满足经济实质要求。

    1. 如果一般相关实体满足以下条件,可视为满足经济实质要求:

    (1)其就相关业务以合理的方式在开曼进行决策和管理(“合理”的界定标准主要包括董事会成员知识和经验是否匹配、董事会召开频次与相关决定是否匹配、董事会法定人数是否满足、董事会会议记录内容及所有相关记录是否保存在开曼等几个方面);

    (2)在开曼开展相关业务时:

    (i)在开曼境内产生足够的运营支出;

    (ii)在开曼境内有足够的业务实体(包括办公场所及相关设备等);

    (iii)在开曼境内有足够的拥有适格资质的全职员工且在开曼从事核心创收业务。若相关实体将核心创收活动外包给其他实体,则相关实体应可监督和控制该等外包实体的相关活动。

    2. 纯权益持有实体(不从事商业活动,仅持有其他公司权益),则仅需符合以下条件即可视为满足经济实质要求:

    (1)符合《公司法(2018年修订版)》规定的所有申报要求;

    (2)在开曼有足够的员工和办公场所来持有、管理对外投资的权益。

    BVI

    从事相关业务的法律实体需满足经济实质要求。从事多项相关业务的,需就单独的各项相关业务满足经济实质要求。

    1. 如果一般相关实体(不包括纯权益持有实体)符合以下要求,则视为满足经济实质要求:

    (1)相关业务在BVI进行决策和管理;

    (2)在BVI开展相关业务时,考虑到其业务实质和范围:

    就该等业务雇佣了足够数量的合格员工(短期或长期,被相关实体或其他实体雇佣均可,但必须身处BVI境内);

    在BVI境内产生足够金额的支出;

    有进行核心创收业务合适的办公场所;

    若系知识产权相关业务且需要使用特定设备,则该设备须位于BVI境内,且在BVI从事核心创收业务。若相关实体将核心创收活动外包给其他实体,则:

    核心创收活动均应在BVI境内;

    在考虑是否满足经济实质要求时,仅考虑外包实体从事与相关实体产生收入相关的部分活动;

    相关实体可监督和控制外包实体的相关活动。

    2. 纯权益持有实体(不从事商业活动,仅持有其他公司权益),则仅需符合以下条件即可视为满足经济实质要求:

    (1)遵守其相关适用法律规定的义务(包括《2004年商业公司法》、《1996年合伙法》和《2017年有限合伙法》);

    (2)有足够的员工和办公场所来持有、管理对外投资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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