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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天河区民间借贷纠纷律师;借款合同债务咨询律师

  • 发布时间:2019-08-26 10:28:19
    报价:面议
    地址:广东,广州,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25楼A座
    公司: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手机:18620925766
    微信:chen21070529
    用户等级:普通会员 已认证

    陈律师是广州市专业加盟合同纠纷、解除加盟合同、退加盟费、公司股权纠纷、公司破产清算、夫妻个人或共同债务纠纷、个人债务纠纷律师,货款借款合同律师,特擅长民间借贷纠纷,连带担保人偿还债务纠纷,股东出资不实起诉追讨,转让股权纠纷诉讼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路至冼村路南站。 

    可以委托律师代查对方财产,包括:对方账户金额、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公司等,可申请法院查封对方财产便于后期执行;

    夫妻一方冒用另一方名义向银行借款是共同债务吗?

    律师讲法:夫妻一方冒用另一方名义共同向银行借款,另一方并不知情,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案情简介:2008年,朱某以其与妻子欧某名义共同与银行签订授信协议、抵押合同、贷款合同。2013年2月,朱某与欧某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欧某所有。随后欧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房产抵押登记。2014年2月,生效行政判决判令撤销房管部门为银行颁发的他项权证,同时确认前述授信协议、抵押合同、贷款合同上欧某签名非本人书写和捺印。因逾期未偿还借款本息,银行诉请朱某、欧某连带清偿,并主张优先受偿权。

    法院认为:案涉金融借款发生于朱某与欧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已生效行政判决查明,授信协议、抵押合同中欧某签名及指印均非欧阳某本人书写和捺按,基于授信协议基础之上的贷款协议亦系银行与朱某个人签订,与欧某辩称对该贷款不知情能相印证。

    银行对发放贷款用途负有监管义务,现银行对该贷款用于何处未提供证据证明,依现有证据应认定本案金融借款系朱某冒用夫妻共同名义向银行所借,欧某对该笔金融借款并不知晓,故本案金融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判决解除银行与朱某所签授信协议、贷款协议,朱某偿还银行借款本金即利息、罚息、复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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